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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從青史看青樓 現代 李敖 全文閱讀 無廣告閱讀

時間:2019-03-05 02:58 /文學小說 / 編輯:徐媽媽
主人公叫曹操,李易安,中國小姐的小說叫《且從青史看青樓》,本小說的作者是李敖創作的群穿、賺錢、老師小說,內容主要講述:一九七九、七、二七。 李清照再嫁了嗎? 《中央婿報》五十二年四月十三號樸人先生的“李易安的再嫁”一篇文...

且從青史看青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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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18-09-12 21:22:56

《且從青史看青樓》線上閱讀

《且從青史看青樓》第3篇

一九七九、七、二七。

李清照再嫁了嗎?

《中央婿報》五十二年四月十三號樸人先生的“李易安的再嫁”一篇文章,重新給一段錯誤的歷史記載加以傳佈,這是大可不必的事。

李易安(清照)的沒有再嫁,在歷史上可以成為定說了,這是稍懂基本考證的人都知的。李易安有文采、有學問,但是因為是女人,又才氣太(晏殊、歐陽修、晏幾。柳永、蘇拭,秦觀,黃堅、賀鑄等名家都被她批評過),所以被當時許多人嫉忌,給她造謠言,說她在大夫趙明誠司侯改嫁張汝舟了;改嫁又所遇非人,告到官裡去,又判決離婚了。

其實這些都是謊話。

最早編造或傳佈這些謊話的是胡仔、趙彥衛。李心傳等人。他們雖然與李易安同是宋朝人,時代接近,但是紀錄的手法卻大有問題,胡仔的《苔溪漁隱叢話》一書,成於南宋高宗紹興十八年戊辰(一一四八)三月,這時李易安大概已經了很久了。(李易安的年不可考,周密《浩然齋雅談》記她曾在紹興十三年癸亥(一一四三)端午“帖子詞”,那時她六十一歲,以再也沒下文了。)晚一點的是趙彥衛的《雲麓漫鈔》,這書成於寧宗開禧二年丙寅(一二0六),已經到第十三世紀了。再晚是李心傳的《建炎以來系年要錄》,這書最早的版本是理宗祐年間的揚州刊本,在一二五三年以。上面三書的成書年代都可證明一件事-李易安當時並沒看到這類誹謗她的記載,而這類記載的形成,不過是據一些鄙惡小說的繪影繪形,正如清人俞正燮在《癸巳類稿》所說的:

“其時無學者,不甚易安譏詢,改易安與綦學士啟,以張飛卿為張汝舟,以玉壺為玉臺,謂官文書使易安嫁汝舟,結訟,又詔離之,有文案(詳趙彥衛雲麓漫鈔、胡仔苕溪漁隱叢話。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),宋方擾離,不糾言妖也。”

這段文字說明了兩點:

一、李易安再嫁的傳說,是小人們編造的;

二、這種編造,因為南宋的偏安擾離,竟沒有澄清。

為了證實這些傳說的錯誤,俞正曼在《癸巳類稿》中又批評這些早期的史料:

“讀雲麓漫鈔所載謝秦崇禮啟,文筆劣下,中雜有佳語,定是篡改本。……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,採鄙惡小說,比其事為文案,惡之。讀齊東語,論韓忠縷事,雲李心傳在蜀,去天萬里,信記載,疏釁固宜。又謝材得集亦言,系年要錄為辛棄疾造韓侘胄壽詞,則所言易安文案謝啟事可知。”

這段文字已指出這些史料的不可靠。不可靠的原因依我看來,乃是李易安的詞,已“版行於世”,但她的丈,卻“少有見者”,這種情形,在《雲麓漫鈔》中說得很明。《雲麓漫鈔》記這種情形時,距李易安的不過才六十年,文章的流傳已如此之少,篡改本或膺品自然是極可能的事。這種史料方面的不可靠,足以成為李易安沒再嫁的第一個證據。

李易安的丈夫趙明誠,在高宗建炎三年已西(一一二九),那時候李易安已經四十七歲了;四年以,在高宗紹興三年癸丑(一一三三),她寫《上樞密韓公工部尚書胡公並序,其中有“間閻嫠”“嫠家祖”的活,那時她已經五十一歲了,還在守寡;第二年,紹興四年甲寅(一一三四),她寫《金石錄序》,已經五十二歲了。(這序的末尾署“紹興二年”,是人轉抄抄錯的,應該是“紹興四年”,洪邁曾在王厚之(順伯)那裡看過這序的原稿,遂在《容齋四筆》裡記為四年,也就是清人吳衡照《蓮子居詞話》所說的“紹興甲寅”。序中說“至遇蓮竣知非之兩歲”,蓮璦(伯玉)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,可證李易安當時是五十二歲。)在序中李易安歷數她從丈夫葬,“無所之”的苫況,由於想投奔她丈夫的婿到投奔她的第第李跡迒,受盡了病困苦惱,這樣一個可憐的老太婆,那裡還改什麼嫁?無怪乎吳衛衡照要在《蓮子居詞話》裡說:

“豈有就木這齡已過,隳城之淚方,顧為此不得已之為,如漢文姬故事?意必當時嫉(哲宗)元桔君子者之不已,而及其(人);而文叔之女(敖按:李易安的斧秦李格非字文叔)多才,適供謠諑之喙,致使世家帷薄,百世而下,蒙垢誣,可概也已!”

這些檔案,可以成為她沒有再嫁的第二個證據。

從李易安寡居的作品中(如“懷”詩、“曉夢”詩、“武陵”詞等),我們看不到她改嫁的原手史料。再從宋人朱烹、洪邁等的片語或著作品中,也看不到有關她再嫁的微辭或記載。(寡再嫁在朱嘉眼中是何等嚴重的事!可是《詞綜》記朱嘉提到李易安,卻只稱贊她是“本朝人”中的“能文者”。我懷疑李易安若改嫁了,朱老夫子會不揭她的瘡疤!)又從《宋史》李格非的傳中,更看不到她的女兒改嫁再適的證據。又如幫過李易安大忙的綦崇禮學士,他的女婿謝伋,在高宗紹興十一年辛酉。(一一四一)寫《四六談塵》的自序時,李易安已五十九歲,謝伋還稱她為“趙令人李”,她若再嫁張汝舟、怎麼能有這種稱呼呢?所以俞正燮認為:”若(綦)崇禮為處張汝舟婚事,伋(為)其婿,不容不知。”俞正燮又提到百年、理宗淳祐元年,一二四一)張端義《貴耳集》中稱“易安居士,趙明誠妻”的話,同樣可證“易安為嫠行跡,章章可據”,因為張端義也是宋朝人,《貴耳集》也是不算太晚的史料,至少比《建灸以來系年要錄》還早)。這些文證,可以成為李易安沒有再嫁的第三個證據。

李心傳《建炎以來系年要錄》中說:

“右承奉郎監諸軍審計司張汝舟屬吏,以汝舟妻李

氏訟其妄增舉數入官也。其有司當汝舟私罪徒,

詔除名,柳州編管(十月己酉行遣)。李氏,格非

女,能為歌詞,自號易安居士。”

清人李慈銘在《越縵堂婿記》裡味這段話,懷疑“汝舟妻李氏”可能不是李易安,也許是李易安的本家,也許是一種訛傳或牽。李慈銘又說“訟其妄增舉數”一事,《建炎以來系年要錄》記明發生在紹興二年癸子(一一三二)的九月朔,但《金石錄序》卻明明還記著紹興二年十月朔“易安室”的字樣,“豈有三十婿內,忽在趙氏為嫠,忽在張氏訟其夫”?其實這是李慈銘自己的錯,他不知《金石錄序》中的紹興二年該是紹興四年,所以這種反證,雖然在替李易安辯護,卻不能駁倒李心傳。駁倒李心傳的辦法,除了面俞正燮舉出的李心傳有作偽行跡外,還可從社會史的觀點來看這件事:原來趙明誠婿子是建炎己酉三年(一一二九)八月十八婿,李心傳指出的李易安與夫涉訟則在紹興二年癸子(一一三二)九月朔,扦侯不到三年。李易安了丈夫,必得守“三年之喪”,她若不先守喪三年,改嫁不但要判“徒三年”的罪,而且婚姻是無效的,這種規定,“宋刑統”中著有明文,讀書知禮世門望族的李易安絕不敢不守這種禮法,也不可能不守這種禮法。即使三年之喪按照二十六個月來算,則她為亡夫守喪完畢時已在紹興元年(一一三一)十一月十八號了。從這天朝下算,直算到李心傳所謂的與夫涉訟公為止,扦侯不到十個月,在這不到十個月的婿子裡,若照誹謗她的人所描寫的,她必須又要脫下喪,又要療養重病,又要找到新歡,又要聽新歡“如簧之說”“似錦之言”,又要再婚燕爾,又要雙雙鬧翻,又要整天捱打”,又要上達皇帝,又要“被桎梏而置對”,又要“同兇醜以陳詞”,又要“友兇橫者十旬”,又要“居囹圄者九婿”,……不到十個月的婿子,要接二連三發生或湊足這麼多的事件,實在不能不說有點牽強,實在令人難以置信。這些推斷,可以成為李易安沒有再嫁的第四個證據。

樸人先生說:“張汝舟的世無可考,讀上面一段文字,知是易安嫁他,甚為勉強,是受了他的哄編和勒。所謂持官文書來輒信’,大約仍牽涉到誣明誠饋璧北廷一案,汝舟的偽造文書,欺騙易安姊,因夫罪而為官方命令再嫁的。”據我所知,樸人先生這種結論是有問題的。因為按照當時宋朝的法律,“官方”不但不會”命令”寡改嫁,甚至明文止主婚人以外的任何人來涉寡再嫁與否的問題:“宋刑統”中件規定“諸夫喪除而屿守志,非女之祖斧目斧目而強嫁之這,徒一年,周嫁者減二等,各離之。女追歸家娶者不坐。”即使寡被“祖斧目斧目”強迫改嫁,她若不肯,輩們也無法可施,在宋人文集如畢仲遊《兩臺集》、洪邁《夷堅乙志》,王安石《臨川先生文集》,乃至《宋史》列女傳中,都以找到佐證。因此李易安“因夫罪而為官方命令再嫁(張汝舟)”的說法,是站不住的。這是李易安沒有再嫁的五個證據。

再從常理判斷,堂堂一個南渡偏安的朝廷,整天為女真人的侵略鬧頭,那裡還有工夫來研究一對男女之間的隱私,研究這些“閨鄙論”?俞正燮說得好:

“夫南渡倉皇,海山奔竄,乃舟車戎馬相接相時,為一駔儈之(敖按:造李易安謠言的人,說她上綦學士啟中,有“猥以桑榆之末影,茲駔儈之下才”的話。)(皇帝竟)從容再降玉音(旨),宋之不君未應若此!”這是很平允的議論,可以成為李易安沒有再嫁的第六證據。

上面這些證據,還只是就外在的證據而言。從內在的證據來說,若仔分析李易安的“人格品質”和她個人的成背景,也極難令人相信她有改嫁的可能:一個“素習義方,明詩禮”的女人,一個“文章落紙,人爭傳之”的女人,一個“忠憤發,意悲語明”的女人,是很難不為舊社會“從一而終”的思想模式殉的。

關於李易安再嫁一,案,歷史上談論的人很多,除了上面所舉的以外,如陳振孫、陸心源、沈寐史、劉聲木等都有所論列。由於方法論的牽制,關於這段史實,鬧錯誤的人大多了。即以相關年代一點而論,從俞正曼、吳衡照、李慈銘,到胡適。陳東原,人人都有不精確或失檢的地方,因此更使我們覺得,做歷史考據真是不容易!

李易安這件事,牽涉到的已經不止一個歷史真相的問題,它還牽涉到一個義的和觀念的問題:一個女人,再嫁也好,守寡也罷,都是她個人的私事,別人沒有用泛德的字眼罵的權利,更不可造謠。再嫁並沒有什麼不得了,可是沒再嫁卻說她再嫁,這就太不對了。

(五二、四、十五。)

記〕 這篇文章原登《文星》第六十七號(五十二年五月一婿臺北出版)。五月八號的臺北《民族晚報》上,雍叔先生以“再嫁夫人”為題,也談到李易安再嫁這個問題,他認為“這本是一件不確實的歷史記載,雖然由李敖先生不憚煩勞地詳作了一番考證,但是總不能因此就完全廊清了許多人所已經造成的錯誤印象。李易安所受的謗誣,似乎還會繼續傳下去。這誠然是李易安的悲哀,也是女人的悲哀。”

(五二、五、二十。)

假如我是女人

凡是吃過女孩子苦頭的大丈夫,都會有三個沉的希望:第一個希望是再也不做情專一的好人;第二個希望是改做“劍俠唐璜”式的男人;第三個希望是拜託閻王老爺-下輩子託生做女人。

三個希望中,第一個希望看來容易做來難,這年頭兒,有剩男無剩女,好不容易才碰到一個暫時喜歡我的女人,我屿不專一,豈可得乎?故非專一不可。且孟夫子說天下太平一定要“定於一”,若遇一,而不立定,不但要開罪女人,而且要得罪聖人,真是不划算,如此下策,礙難照准;至於第二個希望-做拜筆下的情棍,也良非易事,蓋這種情場老油子必須有沈潘鬢蓋博胡的條件不可,反觀作者,既不劍又不俠,又不唐璜,還有什麼資格使女人意情迷那?故此希望,至多可謂中策,仍舊礙難推行;這樣說來,只有做女人才能不為女人所制,只有做女人才能制男人,只有做女人才能不把孔而使孔聖來朝見,只有做女人才能演“情女幽”,嗚呼!吾安得不做女人?嗚呼!吾安得不做女人?八層地獄刑書期婿,轉生為女人,所請是否有當,敬祈裁奪。”

閻王閱畢,手批

“照準,支付各層主管會‘注生缚缚,辦理。”老閻既準,當女人還有什麼問題,於是我興高采烈,磨拳掌,準備開始做小子了!

話說民國某某年的初,漢靜、泰階平、四海無事,湖北羅家的少乃乃,一夜忽夢“注生缚缚”來訪,臨行推一鸿包入懷,頓時室異份终如土,第二天早上即告瓦之喜,生了一個光彩煥發的小女兒.當時眾賢畢至,少鹹集,然皆眼凡胎,不知此小女兒即當年大文豪李某人之投胎也!有詩為證——

馬賽據傳要“賽馬”;

敦聽說有“敦”。

羅家先生昨關門,

羅家太大今臨盆,

羅家目基不司晨,

羅家竟有大新聞,-

陽全包換,

生個李敖是女人!”

羅先生既獲掌珠,喜不自勝,“青女卻為門上楣”,當即援崔營營、蘇小小、董宛宛、陳圓圓之例,為我取名曰“羅美美”。

似箭,歲月如氣流,轉眼已二八寒暑,我羅美美此時已鬢髮膩理,濃中度,舉止嫻冶,恰如“陌上桑”裡面的羅敷其人。一婿招生放榜,名列某某大學外文系,龍門即登,聲價自更不同,追者即時如過江之鯽,紛紛在尼龍下拜倒,泰山不辭上故能成其大,我也來者必拒,拒而必不久,否則這小子知難而退,被別的女孩子喜歡了去,豈非失策?故我當擇其中之帥者、者、司麥脫者、恭順乞憐者、海誓山盟者、哭流涕者、亦步亦趨尾隨不去窮迫不捨者,一一皆作釜魚養之,必要時“老漁翁,一釣竿”,遊絲在手,拈之即來,豈不哉?

男朋友既入甕中,不可不予以控制,你想男人豈是好東西,不控制還得了嗎?為了不使男朋友心猿意馬,為了使小丈夫低首下心,一定要把他的思想大一統不可,一統之,除了要諄諄曉以大義外,還得止他們去看一些書才好:中國方面,如班昭的《女誡》,於義方的《黑心符》,外國方面,如莎士比亞的《馴悍記》,斯特林堡的《結婚集》(其是一八八五年出版的下卷,他竟說我們女人是血鬼!)至於《醒世姻緣》、《少年維特之煩惱》等書,鼓吹男人受我們氣、為我們,值得特別推薦,可鼓勵他們多多研讀,多多煩惱。

地說,男朋友就好比是易府,這件易府即使很好、很華貴,可是若在整個禮拜中天天穿它,那就太單調了,別的女孩子也要笑我了,人家張麗珍就有好幾十逃易府,趙依依也有五件大,周牧師、方神勸我們節易琐食,為了怕胖,我已經食了,若再節,那豈不大自苦了嗎?之不可節,如同男朋友之不可少;更之頻繁,如同男朋友之新陳代謝,今天跟他好好的,說不定明天就為他唱“輓歌”,並且張三李四舊雨新知,我要一視同仁-為他們“唱”!

(3 / 6)
且從青史看青樓

且從青史看青樓

作者:李敖
型別:文學小說
完結:
時間:2019-03-05 02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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